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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第2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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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