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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於營業場所發現有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二、不得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 三、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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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