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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 第18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權責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14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第15條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
第16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第17條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行。
第19條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
← 第17條
看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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