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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期 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檢討,各單位或人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 副局長提示事項,研擬執行並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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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