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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第 四 章 會議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第一層主管、副主管、各處、室、會主管及各 附屬機構主管,其列席人員由局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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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本局研擬郵政重要法案、處理重要事務,得由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第23條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期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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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