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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的組織、職責和權限,以確保鐵路改建工程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6-1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新竹至臺南地區之鐵路改建工程,特設 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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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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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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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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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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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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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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