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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級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暫行辦法 第6條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初,將截至六月底之職期屆滿人員,擬議 「調整職務」或「連任」人員名冊,呈請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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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