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2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之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於民國五十 一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 正施行前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任用資格者,得 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