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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之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於民國五十 一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 正施行前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任用資格者,得 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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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