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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但其及格標 準以變更至錄取率不逾全程到考人數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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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