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6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6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載事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於考 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