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9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9條

交通部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電信 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級別、類科,分別造具 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862 號 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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