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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公眾電信處職掌如左: 一、有關公眾電信設置及管理法規之擬訂、執行策劃事項。 二、公眾電信使用頻率之指配、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證照之核轉、核發、換發、補發事項。 四、電信事業營運、管理、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各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事項。 六、電信資費之核轉、備查事項。 七、各項電信服務編碼之指配及管理事項。 八、國內外電信業務有關資料之調查研究事項。 九、公眾電信技術之管理、監督、輔導事項。 十、有關公眾電信業務電腦輔助管理及證照作業電腦處理系統需求之研提 及執行事項。 十一、電信事業設置電信機線網路之管理及審驗事項。 十二、電信事業服務品質之評鑑及輔導事項。 十三、電信事業工程人員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十四、電信事業電臺設置之管理及查驗事項。 十五、公眾電信設備技術規範之訂定、修訂、認證、審驗事項。 十六、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用戶終端設備業者間爭議之處 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公眾電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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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