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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規範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目的是為了使各地辦事處有效執行港務相關業務,以達成港務管理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3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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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地辦事處),辦理各輔助港港務航政業務及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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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地辦事處視各輔助港航政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高雄港務局專案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甲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課員二人,辦事員三人,事務士六人至十人,操作士二人。 乙級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並設信號臺(話務臺),置臺長,由課員或技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課員一人,辦事員二人,事務士四人至六人,操作士二人。 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輔助港無工程興建時,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高雄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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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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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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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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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地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各地辦事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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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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