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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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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