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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第3條

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四 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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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