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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第6條

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 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 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院核准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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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