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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機構辦事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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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該管事務。第3條人事主管人員,得出席所在機關有關其職掌之各種會議。第4條人事處、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辦理人事行政事項,涉及對外者,依所在機關行政系統與程序,以所在機…第5條人事主管人員,對於所在機關人事管理之改進,得建議於所在機關長官及銓敘部採擇施行。第6條各級人事機構應每三個月繕具工作報告,呈送主管機關查核。第7條各級人事機構辦事細則,均由各該機構擬訂,呈報主管機關備案。第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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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