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9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9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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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