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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21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人力供應業者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並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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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
第20條
人力供應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訂定作業注意事項。…
第22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
← 第20條
看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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