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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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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