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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5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人力供應業者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
第三條
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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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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