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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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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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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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