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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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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