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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5條

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及捐贈人應接受左列檢查及評估: 一、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及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 遺傳性疾病紀錄。 二、一般性之生理狀況 (包括年齡因素) 。 三、有礙優生之精神疾病及傳染性疾病檢查。 四、一般性之心理狀況。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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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