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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但配 偶間人工受精術不在此限。 醫療機構非經前項核准不得接受精子、卵子之捐贈;亦不得貯存或提供捐 贈人之精子、卵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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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