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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6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夫妻,醫療機構始得為其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一、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或罹患遺傳性疾病有生育異 常子女之虞者。 二、夫妻至少一方應有生殖細胞,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三、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依前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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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