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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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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附則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訪查,機構及其所屬人員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機構及其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隱私之資訊,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第26條
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接受捐贈之精子,應予冷凍滿六個月後,對捐贈人再次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
第27條
本辦法所定之訓練、繼續教育、人員資格審查、機構之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
第28條
醫療機構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許可者,其施術醫師、技術員及諮詢員得免附繼續教育證明…
第29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核,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
第30條
施術醫師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三條…
第31條
技術員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所定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四…
第3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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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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