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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31條

技術員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所定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一、取得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認定具技術員資格。 二、本辦法發布前已符合本要點之訓練規定,並持續執行人工生殖業務。 前項第二款並須依本要點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補足自九十三年六月起,每年平均八小時以上之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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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