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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27條

第 六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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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工生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第28條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應指定專人負責前條之通報事項。第29條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一、結婚對象有違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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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