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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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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7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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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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