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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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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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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工生殖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5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其行為醫…
第37條
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7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一、…
第8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第9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第10條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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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人工生殖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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