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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35條

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AI 白話解釋

「職業團體」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刪除)第37條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第38條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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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