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法 › 第38條

人民團體法 第38條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人民團體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