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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37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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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