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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45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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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