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法 › 第48條

人民團體法 第48條

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人民團體法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