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 第1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1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第3條(刪除)第4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第5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第6條(刪除)第7條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第8條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第9條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第10條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