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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人身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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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