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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4條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 對照方式編製,並由人身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 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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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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