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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 對照方式編製,並由人身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 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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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人身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第2條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第3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第5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人身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第6條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一)若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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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