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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條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 ,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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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人身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人身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
第3條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4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人身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
第6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一)若有正當理由…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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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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