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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第 五 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人身保險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 項: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格式二十)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 及原因。 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 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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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