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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人身保險業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 告書編製準則」規定係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者,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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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