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8條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合併關係報告書之編製及表達 ,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 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