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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1條

第 四 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採集、處理、儲存或使用生物檢體之人員,不得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第13條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前項管理規…第14條設置者不得將生物資料庫之一部或全部移轉與他人,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前項…第15條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之國際傳輸及前項衍生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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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