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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5條

第 四 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 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之國際傳輸及前項衍生物之輸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生物資料庫提供第三人使用時,應於其使用合約中載明前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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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