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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3條

第 四 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 前項管理規定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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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