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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8條

第 五 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設置者就其所有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為儲存、運用、揭露時,應以編碼、加密、去連結或其他無法辨識參與者身分之方式為之。 設置者就參與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可辨識個人之資料,應予加密並單獨管理;於與其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相互比對運用時,應建立審核與控管程序,並應於為必要之運用後立即回復原狀。 設置者為不同來源之資料、資訊互為比對時,應依第一項規定為之,並應於比對後,立即回復原狀。 參與者同意書、終止參與研究聲明書等無法與可辨識參與者之資料分離之文件,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但設置者應採取其他必要之保密措施。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比對、運用,適用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設置者自行或…第17條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第19條設置者之成員及其利害關係人於有利益衝突之事項,應行迴避。第20條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第五條第…第21條設置者及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應回饋參與者所屬之人口群或特定群體。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第22條設置者應定期公布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研究及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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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