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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6條

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 設置者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應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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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