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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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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研究計畫之管理
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研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
「研究計畫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審查會發現研究計畫有下列情…
第1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前項之查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民…
第19條
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之保存期限屆至後,應即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或已…
第2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研究計畫之實施,認有侵害研究對象權益之虞,得隨時查核或調閱資料;研究機…
第21條
研究主持人及研究有關人員,不得洩露因業務知悉之秘密或與研究對象有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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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人體研究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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