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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第11條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11條
研究計畫對於研究材料或資訊之使用,逾越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或部落會議同意之範圍者,應依
第六條
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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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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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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